原名称:注册商标不得否定他人的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为了突出商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商品来源的区分和识别功能,即为消费者识别所标注商品的来源提供保护。因此,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时,必须贯彻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的基本原则。首先,注册商标的优先注册不能否定他人对其他知识产权的在先权利;其次,商标保护的力度与其重要性或商誉有关;权利人维权的主观意愿也将成为法院考虑的因素,法律鼓励经营者使用商标而不是囤积商标作为诉讼工具。

被告深圳市华国山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是一家线上线下相结合经营鲜果的公司。在天猫、京东、一号店等第三方平台设立“花果山水果旗舰店”。网店页面使用“花果山”字样,水果外包装盒上也使用“花果山”字样;此外,被告还经营“花果山”app,app页面上有“花果山”、“花果山服务”、“花果山带你吃好水果”等字样。

在庭审中,被告确认,除了自己经营外,被告还实行特许经营许可模式,使用的品牌是“华国贤”,而不是“华国山”。但与加盟商签订的《华果鲜果连锁店特许经营合同》和《it系统用户指南》左上角使用了“花果山”和桃花图形。

经查阅商标行政部门网站,发现原告徐某自2015年11月11日起申请商标432件,其中大量商标含有“花果山”字样。

此外,原告早在2015年11月11日公证取证,但未提起诉讼。相反,它在2016年和2017年继续公证和收集证据。直到2018年,原告才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并要求按照被告公司近两年的营业额索赔3000万元。

原告提出上诉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对注册商标给予了有力的保护,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有限。究其原因,是未注册商标通过长期的合法使用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因此,在判断商标侵权时,不能忽视他人因长期在先使用而积累的商誉,抢注商标也不能否定他人在其他知识产权上的在先权利。

此外,原告还称被告将华国山注册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是判断被告在登记企业名称时是否有附原告名称的意图。在这个判决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华国山”在被告注册企业名称时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玉环县花果山果品经营银行的经营范围主要集中在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其宣传对象主要是浙江省台州市的消费群体。显然,它不能辐射到中国其他地区,原告主张其“华国山”品牌是在网络平台网上销售的,没有证据证明。因此,被告于2013年初在深圳注册“华国山”为企业品牌时,并无不当利用他人市场成果获取竞争优势的意图,也无意仿效原告的名义,即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被告停止使用“华国山”企业名称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原告2015年经公证取证后未及时提起诉讼,但直到2018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按照被告近两年的业务金额索赔3000万元。从原告维权的主观意愿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在原告知道侵权并通过公证取得证据后,原告对所称侵权行为采取了默许、放任的态度,被告在期间的业务量这一时期体现了其对“华国山”品牌培育的贡献。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也进行了考虑。

商标不同于版权和专利。它的投资不是一次性的。商标作为企业声誉的载体,必须不断投入和维护。因此,它有一个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所不具备的特点,即只要我们好好利用和培育,不仅可以永远垄断它,而且时间越长,价值越大。

抢注注册商标不能否认他人对其他知识产权的在先权利。如果没有实际使用,就不会造成损害。法律鼓励经营者使用商标,而不是囤积商标。不过,本案也提醒经营者,企业在扩大经营范围时,如本案被告人从鲜果销售业务拓展到特许经营业务,应注意原商标能否在新商标类别中使用,并及时申请新商标注册,以形成对企业商标进行全面、立体的品牌保护。(深圳知识产权法院蓝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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