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定以来,贯彻“先到先得”的原则。企业未注册商标被抢注的,该商标属于谁?***方注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也对以前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根据这一规定,作为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权利仅限于禁止他人“注册”其商标,而不延伸至禁止他人“使用”其未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企业未注册商标被他人使用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可以追究使用该商标的法律责任外,不能依照《商标法》的规定请求禁止“使用”该商标。但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程序,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务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以下简称“商标异议或者撤销”或者“行政诉讼”)自注册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企业撤销商标注册,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1)抢先注册人应当“先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2)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已使用”该商标;(3)该商标的使用应当“具有一定影响”。

1、 如何理解“不正当手段抢先登记”

从《意见》的规定和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抢先注册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已被他人使用,但仍注册该商标的,其行为可视为使用不正当手段。因此,在对抢先注册人的行为启动商标异议或注销程序之前,企业应当积极收集抢先注册人知道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以证明优先购买权登记人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优先登记”的行为。

此外,如果企业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未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广、使用方式多、使用时间长、使用频率高,则商评委更容易做出“抢注商标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注册商标”的判断而认定或推定抢注商标“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当然,如果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抢先注册人对未注册商标有所了解,则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更容易获得有利的识别。

2、 如何理解“用过”

从这些法规和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可以被法院认可的商标使用方式有很多,一些通过新的技术手段宣传、宣传商标的方式也可以被接受和认可。这意味着,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各种方式可以得到法院的承认。因此,企业在收集证据证明未注册商标已被实际使用时,应充分参照上述规定,考虑与该商标有关的一切商业活动,避免遗漏可能被认可的证明该商标已实际使用的证据。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应定期、系统、定期地对核心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记录,这对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尤为重要。此外,在启动商标抢注法律程序前,企业应将未注册商标的全部使用情况告知律师,这将为律师甄别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提供更多便利。在一些企业,所有能够证明企业商标使用的证据都存放在多个部门。对于这些企业,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确保所有证据都有系统地收集整理。

但需要指出的是,《意见》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仅为转让、许可行为,或者仅为公布商标注册信息或者声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转让、许可或声明商标所有权的行为不能被视为商标的使用。但是,企业可以将其转让或者许可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作为辅助证据,并结合前款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了该商标。

此外,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时会在行政诉讼阶段提交一些补充证据,以支持其撤销优先购买商标的请求。在行政诉讼阶段,如果这部分证据没有提交,也没有提及其证明目的,法院将不予受理。但是,企业在行政诉讼阶段已经提交部分证据证明其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事实,然后在诉讼阶段继续提交其他证据补充其使用该商标的,则该部分证据可以被法院采纳。

3、 如何理解“有一定影响力”

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对他人抢先注册提出商标异议或者申请注销的,企业也应当对其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何理解商标使用“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有关公众所知的商标,认定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具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地域、销量或者广告的,可以认定具有一定的影响。”在常州成联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通常是指未经注册的商业商标,该商标已使用一定时间,在一定范围内因销售数量、广告等而在相关公众中享有一定有名度,并被视为区分货物或服务的来源。”在万盛达案中,北京高院认为:“具有一定影响力”是指相关商标具有一定的连续使用时间、面积、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使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能够知道该商标,再区分货源,光靠广告是不够的,说它有一定的影响力。”在另一个案件中,北高等法院还发现,通常只有一份荣誉证书不足以证明“具有一定影响”的认定。

从《意见》和上述两个案例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撤销他人注册的商标,应当证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达到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的有名度。法院在确定“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和“有名度”时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个广告、一次商业活动、偶尔的短期使用,都不足以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因此,在启动商标管理程序之前,企业应当充分考虑现有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持续了一定时间,使用该商标的服务或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销售量。另外,如果抢先注册人所在地不是未注册商标使用地,那么对未注册商标的有名度会有更高的要求。如果未注册商标在抢先注册人所在地区使用,或者抢先注册人明知是恶意抢先的行为,则对未注册商标的有名度要求会相对降低。

4、 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是否仅限于与优先注册人注册的商标属于同一类别的同一商标